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699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王家岭村西。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淏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