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王家岭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玉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津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津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1)鲁1427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2元,减半收取5991元,由上诉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玉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