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227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5日生,住所: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住青岛。
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王家岭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玉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