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与***、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227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5日生,住所: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住青岛。

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王家岭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玉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