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民初2425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仰望海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担保人于文广名下车辆(车牌号:鲁C×××××)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于文广名下车辆(车牌号:鲁C×××××);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1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