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与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民初2425号之三
原告:***,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仰望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梅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保全费1570.00元,共计37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军
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
人民陪审员  赵爱华
二0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