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潍坊竣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497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竣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杨庄村一公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MXXEB1E。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王家岭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166743。
法定代表人:宋玉美,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潍坊竣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4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潍坊竣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942元,由申请人潍坊竣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滕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