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49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竣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杨庄村一公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MXXEB1E。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王家岭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166743。
法定代表人:宋玉美,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潍坊竣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704民初14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4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潍坊竣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新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璐璐
书 记 员 滕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