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民初1320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丰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