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

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特121号
申请人: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毅。
委托代理人:曾向。
被申请人: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丽。
委托代理人:潘爱红,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果,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金禧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软件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盛大金禧公司称,盛大金禧公司与九华软件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用友软件许可及服务合同》未约定软件交付时间。后来,九华软件公司出具承诺函对于软件交付的时间予以说明,但其未在承诺期间形成任何调研成果。(2016)长仲裁字第1554号裁决解除了《用友软件许可及服务合同》,盛大金禧公司有权要求九华软件公司退还已支付的294000元货款。(2016)长仲裁字第1554号裁决认定盛大金禧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不予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1554号裁决。
被申请人九华软件公司称,盛大金禧公司提出的“裁决书关于货款不予返还违反合同法规定”的申请理由,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而且盛大金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裁决存在应撤销的情形,故盛大金禧公司申请撤销(2016)长仲裁字第1554号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4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长仲裁字第1554号裁决:一、解除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二、驳回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4000元;四、驳回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五、案件仲裁受理费16466元,处理费2470元,仲裁反请求受理费10050元,处理费1508元,合计30493元,由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2893元,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承担7600元。因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已交纳11558元,故由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直接付给湖南九华软件有限公司3958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一般不涉及仲裁的实体裁决问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申请、答辩、举证、质证及询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盛大金禧公司所称之仲裁委认定其已支付给九华软件公司的货款不予返还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认为,仲裁庭根据《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盛大金禧公司构成违约、九华软件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并据此认定盛大金禧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软件许可费294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实体裁决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审查范围,故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盛大金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芳乐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何 鑫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