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62号
申请人:山东三禾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三禾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三禾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三禾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三禾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