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展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中展投资有限公司、***、福安市穆云畲族乡外厝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463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福建中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财经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钟群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福安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第三人(被申请执行人):福安市穆云畲族乡外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穆云畲族乡外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兰成忠,村民主任。

原告福建中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安市穆云畲族乡外厝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中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中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仲琅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凌奶寿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昀

书记员郑靖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