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执2681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20)粤030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26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藜
审判员 刘 锐
审判员 陈卓鸿
书记员 张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