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中天门大街(星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亓景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9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指定的期限内,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罚款决定,对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万元。
2018年4月24日、2019年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两次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查封了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7号的鲁(2016)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6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鲁(2016)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7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查封了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7号的鲁(2016)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607号土地之上的地上建筑物。2018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8)鲁09执2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7号的鲁(2016)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607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委托评估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与投资商洽谈合作,请求暂缓执行上述财产。2019年1月18日,本院对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时候,公司另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