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67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亓玉政,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星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鲁0991财保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月9日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