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855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板场二幢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531069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5005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世 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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