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957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广建建筑安装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板场二幢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531069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总经理。
被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
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69925005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2年7月26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广建建筑安装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广建建筑安装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广建建筑安装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