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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鸩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