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134号
原告: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天,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右兵。
被告: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金华。
原告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丰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