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12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与被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在开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5357.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5日,原告受雇在被告承建的”西和县西和会议纪念馆”装修工程工作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倒,被玻璃砸伤原告右腕部。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天水手足外科医院接受治疗,至2017年9月29日出院,共住院65天,共花去医药费29732.45元、产生误工费35413.61元、护理费16201.00元、营养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原告出院后,经甘肃天盛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伤害构成九级、十级多等级伤残,鉴定费2000元。根据鉴定意见,按照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伤残赔偿金为107910.60元,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上损害赔偿合计205357.66元。
被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认识原告,该工程是***的,原告发生的事故是不是在被告公司工地,相关事实并不清楚,如果调解的话,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被告愿意支付原告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某赔偿款人民币9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3元,原告***自愿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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