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飞尼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840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5J。
法定代表人:陈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静,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飞尼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3楼3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LDYJXE。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光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05933T。
法定代表人:陆某1。
原告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飞尼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为806元,诉讼保全费745元,合计1551元;由原告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