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飞尼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8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7号冈东商厦B栋首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7085065J。
法定代表人:陈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静,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飞尼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员峰工业大街1号(3楼3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LDYJXE。
法定代表人:刘中辉。
被申请人: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6号光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50905933T。
法定代表人:陆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飞尼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30840号民事裁定,实施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97.9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达盛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8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97.94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