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4民初34号
原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6号光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50905933T。
法定代表人:陆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
被告:**
原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非法占有的100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甘南阿夏保护区森林消防营房建设工程项目,崔彦军是该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2021年5月至同年9月,原告将该建设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工程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分包于被告。但在工程承包期间,被告利用其亲戚朋友的名义及银行卡,虚编工人人数,虚报工资报表,非法套取及占有原告资金共计100800元,且导致真正在工地干活的七名工人无法及时领取工资。同年11月,该七名工人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诉至迭部县劳动监察大队,为了积极配合政府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无奈之下,原告项目负责人崔彦军向该七名工人代发工资共计94425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返还非法占有的100800元,被告不是再三推拖,就是躲躲藏藏,均以各种借口为由迟迟不予返还钱款。至今,原告索要钱款未果。
综合上述,原告认为,被告以虚编工人、虚报工资报表的形式非法套取及占有原告资金共计100800元,属于不当得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全部返还并赔偿原告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应由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活动,本案纠纷应由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而本案原告崔彦军当庭表述的原告与起诉书上的原告不一致,故原告崔彦军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宏林
人民陪审员 曾 巴
人民陪审员 赛扎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好木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