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537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光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建。
被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豆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笑千
书 记 员 龙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