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08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6号光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3905.31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误工费3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9394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3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353058.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前往被告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处干活,约定工资按照每天330元计算。2020年9月26日,原告在手脚架上干活过程中,由于被告安排的看护人未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致使被告提供的手脚架中间连接处脱落,手脚架掉落导致原告从高空摔下。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尺桡骨远端骨折;2、左肋骨骨折;3、鼻骨骨折;4、面部擦伤;5、头部受损;6、软组织疾患。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发现视力模糊,前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视网膜脱落,经多次手术治疗,相关病症并未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原告就受伤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全部诉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的摔伤与***出现视网膜脱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原、被告协商选定鉴定机构,2021年8月31日,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的摔伤与视网膜脱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21年10月13日,***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原、被告选定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1月26日,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因损伤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退回此委托事项,终止此次鉴定工作。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退回鉴定委托后,2021年12月22日,本院委托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被告对***的伤残等级程度、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22年2月9日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的伤残等级程度评定为八级。2、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3、后期无需进一步的临床治疗。 2021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甘高法[2021]195号《关于对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等4家鉴定机构进行处理情况的通报》,决定对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等四人违反《甘肃省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管理规定》,暂停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备选资格六个月。2022年2月9日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均有司法鉴定人**。在被暂停鉴定资格后,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仍以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综上,结合案件多次委托鉴定及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本院对2021年8月31日及2022年2月9日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均不予采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即:甘肃省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在本案涉及的摔伤与***出现视网膜脱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后续治疗费、及本次摔伤事件在***伤情中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2022年5月11日,甘肃省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认为本案时间较久远,所提供的材料无法分析被鉴定人***的伤病关系,超出本鉴定所的鉴定能力,决定不受理本案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无证据证明其摔伤与视网膜出现脱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视网膜出现脱落的赔偿责任,属于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