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03民初3896号 原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华亭市某某社37号。 原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盛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盛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1455.97元;2、判令被告华盛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471455.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兰州市老年公寓(兰州市老年福利院)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老年公寓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就位于兰州七里河区××路××号(原兰州军供站院内)的兰州市老年公寓西站分部维修改造项目签订《安装工程责任制承包合同(消防专业)》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暂定1032671.51元,最终价款以审计结算为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60%支付,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95%,剩余5%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5月初进场施工,因被告在原告多次函告的情况下,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也不提供消防备案资料,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原告在告知被告后于2021年3月退场,经核算原告累计完成工程量为460320.72元,除此之外,原告施工合同外价值11135.25元的工程量,现工程已整体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华盛某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支付,已构成违约。另外被告兰州市老年公寓作为发包方,依法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盛某某公司辩称,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已经根本违约,造成被告损失75000元,该部分应当从应付账款中扣除。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消防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兰州市老年公寓西站分部维修改造项目。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承揽范围为: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及调试包括所需的消防备案报建、消防手续的代办、消防各种检测、消防竣工验收等有关事务,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根据双方协议,原告应当负责该项目的消防备案报建、消防手续的代办、消防各种检测、消防竣工验收等有关事务。但是,项目开工后,原告合同范围内的消防图纸备案报建迟迟未推进。2020年7月17日,该项目的监理方,甘肃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召开建设方、监理方以及施工单位参加的监理例会,在会上监理方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消防图纸报审工作。在被告的多次催促下,原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2020年12月11日,项目监理方某乙公司在该项目第十二次监理会上,又一次提出消防图纸报审问题,同时提出原告在施工中随意在主梁开洞的问题,要求被告作为总包方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在被告及监理方的多次催促下,2021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关于消防报审施工图审查说明》,在说明中,原告认为自己迟迟不能对消防图纸报审的原因是该项目《关于兰州市老年公寓西站分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兰发改[2018]43号》已经过期,同时指出该项目审图中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原告的说辞,该项目是不可能通过消防图纸报审工作的。接到原告的说明后,被告以建设方名义向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关于兰州市老年公寓西站分部维修改造项目是否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请示》,2021年1月29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回函(兰资函[2021]111号),回函中确认该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8月被告重新委托第三方办理了该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报审工作,并于2021年8月19日取得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特殊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根据原被告合同第十五条15.2.5:“乙方(原告)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原告的承揽范围包括:该项目的消防备案报建、消防手续的代办、消防各种检测、消防竣工验收等有关事务。但是,原告在承揽该项目后,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已经根本违约,应当向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损失一,由于原告多次向被告强调,办不了消防图纸备案的原因是相关部门提出消防安全性有问题。因此,2021年1月27日,被告以建设方名义委托第三方甘肃省某某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消防安全性进行了技术咨询,付款35000元,该笔钱由建设方老年公寓代付。损失二,原告在施工中,在梁上开洞时,将箍筋及腰筋打断,监理单位要求被告找第三方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2020年12月11日监理会议上再次提出),原告迟迟未作,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建设方再次要求,不得已下被告于2021年7月27日以建设方名义聘请第三方甘肃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整体做了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费用3万元,该笔钱由建设方老年公寓代付。二、双方核对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246590.48元,该金额还应当扣减40%,欠付金额为147954元。原告承揽案涉工程并入场施工后,于2020年11月初向被告提交了入场至11月初的,总价为308623.44元的进度款明细,经过双方确认后,被告审定金额为246590.48元。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4.3.1,“.....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乙方,工程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留结算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被告欠付原告的进度款为246590.48×60%=147954元。由于原告不能按照约定办理消防图纸的备案手续,导致工期延误,2020年11月底原告自行离场。被告自此对该项目自行施工。施工中,被告发现由于原告离场时,项目均未完工,很多半成品,比如管网接入时发现管道漏水、喷头故障等,被告在修复中发生材料费26000元,材料费的明细均为2020年11月13日被告与建设方兰州市老年公寓对案涉项目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明细中材料内容。2021年12月20日案涉项目交接建设方兰州市××公寓试运行,2021年12月24日,建设方给被告单位出具了维修通知单,列明7项问题。分别是:(1)水泵房消火栓回止阀漏水,导致循环水管无法保压。(2)电梯前室消火栓无水,经排查发现消火栓管道不通,管线连接错误,供水管网无法循环,导致电梯前室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3)一层电梯前室的消火栓阀门漏水。(4)护理站旁的消火栓无水,经排查发现管道内有人为填堵的砖块,无法供水,且无法疏通,导致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5)消防供水的稳压设备无法正常切换。(6)消防管道系统多处漏水,影响正常使用。(7)3楼及4楼局部房间有人为填堵砖块,供水管线不通。以上问题累计发生人工费十余万元,其中原告应当承担28.58%即3万元。计算方式为:合同双方约定价格1032671.51元,补充协议约定楼板开洞及强排烟由被告承担减去10万元,合同约定的消防手续报建、代办、检测及消防竣工验收等项目减去8万元,合计减去18万元后,案涉合同人工及材料加利润价款为862571.51元。原告离场时,确认的结算价格为246590.48元,占比28.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消防合同时,明确约定,案涉项目的消防备案报建及各类消防手续均由原告负责。因此,原告应当在案涉项目消防设计图纸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但是原告不但在未获得审查结果前自行施工,甚至对消防图纸报审工作的具体细节都没有搞清楚,最终导致被告超预算支出。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第三条3.2,工程质量或文明施工按规范、标准验收不合格,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无偿返修承担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五条15.2.5,乙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5.3,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合同7.6,工程完工后不配合进行本专业的资料的整理填写与归档,甲方有权扣除工程总价5%的资料费不予支付。本案中,原告自行离场后,未向被告交付案涉项目的所有资料,直接导致最终验收时,原告施工部分的材料缺损,被告不得不自行收集补充。依照合同,被告有权扣除原告工程总价5%的资料费,双方确认的欠付金额为246590.48元,根据合同7.6的约定,被告可以扣除5%的管理费,计算为12329.52元。合同19.5,因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可自主维修或委托给第三方维修发生的实际费用、另行追偿加价5%-15%不等的管理费从保修金中扣除。19.6,保修金为承揽结算总价的5%。19.7,保修期间不收取费用。案涉项目在原告自行离场前,双方确认的欠付金额为246590.48元,根据合同19.5的约定,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可以追偿原告20%的管理费,计算为49318元。同时,因为原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发生各类直接损失56000元。因此,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为246590.48-12329.52-49318-56000=128942.96元。再减去原告的违约导致被告的损失65000元,欠付金额为63942.96元。再根据合同4.3.3,扣除1.5%的增值税959.14元,已付增值税的12%的附加税115元,价款1.5%的企业所得税959.14元,价款0.06%的印花税38.36元,扣除税费合计2071.64元。最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61871.31元。同时,根据4.3.2,原告收到被告上述款项后,应当向被告开具人工劳务费发票、材料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发票。三、被告不应对欠付款项承担利息。本案中,原告违约在前,同时被告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很多不必要损失,除代理词中列明的损失之外,还有因为消防图纸未报审原告就自行施工导致建设方以及相关机构的各类检查的整改和协调,为避免更大损失,被告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被告欠付原告的款项已经是被告积极争取的结果,按照案涉项目监理的要求,如果图纸过审后有大变更,则变更部分建设方是不付款的,那样以来,原告需要承担的损失更大。因此,本案中,被告不应当就欠付款项向原告承担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遵循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特征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当事人陈述、质证意见等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某甲公司系一家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2019年10月,华盛某某公司中标兰州市老年公寓发包的兰州市老年公寓西站分部项目维修改造工程。2020年6月10日,华盛某某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兰州市老年公寓西站分部维修改造项目安装工程责任制承包合同(消防专业)》,约定某甲公司承包由华盛某某公司总包的兰州市老年公寓西站分部维修改造项目中的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有关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及调试包括所需的消防备案报建、消防手续的代办、消防各种检测、消防竣工验收等有关事务,一切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案涉合同暂定价为1032671.51元。合同第四条3.1款约定:本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1日之前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申报单5份送交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总包合同(建设方)进度款支付时间,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乙方,工程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支付)。合同还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某甲公司于2020年5月份进场施工。2020年11月,双方之间形成一份进度款支付单,其中载明就某甲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华盛某某公司经审核后确认的工程款为246590.48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60%为147954元。某甲公司认为,华盛某某公司未依约向其支付工程款,遂于2021年1月中旬退场。 另查明,2020年6月23日,某甲公司就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告知华盛某某公司,认可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打断了箍筋及腰筋”。2020年7月17日,兰州市老年公寓(建设单位)、某乙公司(监理单位)及华盛某某公司(施工单位)参加第三次工程监理例会,会议中就案涉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未报审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2020年9月2日,某甲公司向华盛某某公司送达工程联系单,载明“因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其附件》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造成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无法进行,影响后期消防验收申报……”2020年12月11日,上述单位参加第十二次工程监理例会,又提出消防设计图纸未报审的问题,并指出,华盛某某公司作为总包方,如果某甲公司不去办理备案手续,你们可以另外安排专人去办理。另在会议纪要中记载,某甲公司前期施工存在主梁上随意开洞的问题,监理单位要求华盛某某公司找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做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报告。同日,某甲公司向华盛某某公司送达告知函一份,就案涉工程无法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原因向华盛某某公司进行告知。后华盛某某公司回复某乙公司,已安排公司技术负责人***专职办理消防备案手续。2021年1月29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就兰州市老年公寓的请示回函,称案涉工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层数的建筑物内部装修事宜,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8月19日,七里河区住建局经审查,认定案涉工程的消防设计合格,并出具七建消设审字[2021]第0016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2024年8月20日,某甲公司申请本院委托甘肃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某甲公司已完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24年11月7日,该司作出2024甘信鉴字第12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争议部分的已完工程量造价为249238.75元,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量造价为100815.37元,合计造价为350054.12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甲公司应否就案涉工程前期无法消防备案承担违约责任;二、鉴定意见中所列争议项涉及的工程款应否认定某丙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工程系特殊建设工程,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系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必备材料,消防设计应由专业的消防设计单位作出,某甲公司不具有消防设计资质,无法提供此类文件,且原被告双方仅约定某甲公司代办消防备案报建,而非提供消防设计服务,消防备案报建能够顺利完成的前提亦需建设单位兰州老年公寓及施工单位华盛某某公司配合提供设计资料,非某甲公司独立即能完成。华盛某某公司支出的工程咨询服务(审图费)系其为完成自己义务所支出,该费用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华盛某某公司未就某甲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的事实予以证明,且至今华盛某某公司未向某甲公司支付进度款,导致某甲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撤场,对此华盛某某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故对华盛某某公司对此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未完成消防备案报建手续的责任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合格工程,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无争议部分的造价249238.75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争议部分,本院组织双方再次开庭,某甲公司提交销货清单、出入库单、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明争议项所涉及的施工内容均由某甲公司完成,华盛某某公司均不予认可。华盛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某甲公司撤场后由谁具体施工,在其第一次庭审中所举示的项目返工所支出的材料款亦不能证明某甲公司所交付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前述查明事实,某甲公司前期施工确存在开洞打断箍筋及腰筋的行为,且监理单位要求必须做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报告,2021年7月27日华盛某某公司委托甘肃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就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及相关现场调查检测,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价,但华盛某某公司未提交相关鉴定结论,未就某甲公司的施工行为是否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予以证明,故对其支付的该项费用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另,华盛某某公司举示的兰州市老年公寓于2021年12月24日给其出具的维修通知单中所载问题,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形成,是否因分包单位某甲公司施工所导致无法确定。综上,华盛某某公司未就某甲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出具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确认某甲公司已完工程量对应造价为350054.12元。华盛某某公司庭审中认可案涉工程消防部分已通过住建局的验收,故某甲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已具备支付条件,华盛某某公司应当全额支付。故对某甲公司主张的工程款350054.12元予以支持,其余本金部分予以驳回。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其诉状中的起算点没有依据,其主张自起诉时计算,因该利息属法定孳息,本院予以支持,即以未付工程款本金350054.1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已撤回对兰州市老年公寓的起诉,其主张的由兰州市老年公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54.12元;并支付以本金350054.1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6元(已减半),由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