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3731号
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3栋9层02室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领秀城1号楼侧边2#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顶点安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425号武汉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A1、A3栋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