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002执1043号之二
本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作出(2020)皖1002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广鑫汇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胡金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金勇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26680.5元,未执行到位3026680.5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王柏 松
书记员 杜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