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02执758号
本院在执行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智趣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智趣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20)皖10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智趣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智趣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安徽省智趣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金额10015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100150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霞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书记员 程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