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4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大曹镇孙其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72426938XM。
法定代表人:穆耀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14号地(东宁工业园)8号(自编H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84708124Y。
法定代表人:吕国超,公司经理。
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诉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2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13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13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