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34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国超,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08存款11913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