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26号
申请人: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大曹镇孙其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72426938XM。
法定代表人:穆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14号地(东宁工业园)8号(自编H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84708124Y。
法定代表人:吕国超,公司经理。
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诉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资产119132元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13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6元,由申请人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