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423号
原告: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大曹镇孙其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72426938XM。
法定代表人:穆耀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地(东宁工业园)**(自编H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84708124Y。
法定代表人:吕国超,公司经理。
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盛世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津县鑫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