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5民初199号
原告:***市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经开区长城西大街凤凰城北区27号写字楼6楼、7楼、8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市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市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市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