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和盛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99265768T,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中段农行向北1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盛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众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针对本案执行依据提起再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和盛泰门业有限公司示明,申请执行人***和盛泰门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32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