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465号之二
原告上海鑫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全彦,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姚永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4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48,829.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生效,故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8,829.03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二、自即日起解除对案外人潘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建婷
代理审判员  王冬娟
人民陪审员  曹金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凡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