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9197号
原告上海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迎驾酒集团酒文化博物馆》以及《迎驾酒文化博物馆多媒体视频制作》两份合同书系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主、从合同,故本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某酒集团酒文化博物馆》合同书中约定工程名称为某酒集团酒文化博物馆,工程地点在安徽省某县某酒集团酒文化博物馆,合同第十四条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了约定“某酒集团酒文化博物馆内多媒体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务必并确保取得鲁班奖。电器硬件设备必须是名牌正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第十六条第2款约定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鉴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工程的具体施工地点在安徽省某县,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江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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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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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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