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0718号
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47号9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BACKISTVANHENRIK,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1幢5层B区-2-297室。
法定代表人:谢志伟。
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婷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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