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俪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4339号 原告:上海新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势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幢XX层XX区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