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恒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井研恒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井研恒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井研县三江镇三江北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72745030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井研恒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07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