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2执监13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宿迁百事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百事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10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宿迁百事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共计35000元,被执行人宿迁百事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若逾期支付,另向申请执行人***加付2000元补助金。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宿迁百事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10号仲裁调解书中第二项确定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曙
审判员仲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