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44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同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金海岸房屋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秀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全,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海岸房屋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18021.2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18)鲁0211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款项为918021.23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因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要求,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5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