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海岸房屋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恒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康源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与青岛金海岸房屋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177号之一
原告:青岛恒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东升。
原告:青岛康源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0号50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金海岸房屋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康源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海岸房屋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青岛恒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康源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恒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康源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