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尚康健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金利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武汉东尚康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5809号
原告:武汉金利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B区11号楼1-2楼和3楼4号房。
法定代表人:闫彩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东尚康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40号葛洲坝太阳城22栋3层01室-2。
法定代表人:龚尚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春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拓,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金利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尚康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金利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东尚康健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金利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利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武汉金利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