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玉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淄博玉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3893号
原告:淄博玉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后孟社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郝光来,经理。
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二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
淄博玉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淄博玉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玉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淄博玉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爱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