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索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爱索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爱索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忽略了双方是补签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之时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服务,上诉人实际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在上诉人完成了服务后,对方分公司负责人提出补签合同准备付款,双方又签订了服务合同,由于上诉人已经履行服务,需要分公司付款,为了配合公司工作签订了合同,补签合同时上诉人没有仔细了解合同内容,而管辖条款是对方的格式条款,对方并没有向上诉人明确说明。被上诉人除了注册地在海口,其他均与对方无关,没有实际联系,对方在北京设了分公司,并由分公司人员洽谈、联系、确定此项业务,事后由分公司人员、在分公司地点解决纠纷,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联系,被上诉人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更为关键的是诉讼的管辖原则应当是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本案的所有相关方均在北京,在北京审理更方便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易建科技北方数据中心冷水机组维修服务合同》的甲方为被上诉人,乙方为上诉人。现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易建科技北京数据中心冷水机组维修服务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双方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内容或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选择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管辖,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嘉陵国际大厦17层,属于海口市龙华区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