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2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新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95864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27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英伦湾居民小区叠拼房73号楼、77号楼、79号楼及英伦湾居民小区叠拼房B座,因系轮候查封,在本案中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也均已被另案查封,故本案中亦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不动产。2020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0年3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