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24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新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4651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19年10月18日、2020年2月27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在本院执行的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已执行到位标的37206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480元,余款366589元均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北欧小镇居民小区16号楼3单元709室房产,因系轮候查封,在本案中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也均已被另案查封,故本案中亦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不动产。2020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0年4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