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恢54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艺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68号。
被执行人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南海新区现代路北、龙跃路东。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7)鲁1003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到期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对全部执行款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1003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