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民初307号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馨风雅居小区13#6016。法定代表人:张伟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军,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西侧文化胡同一建2号楼42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棣元,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操志华。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以双方已庭前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润涓审判员周振卿审判员张国利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