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白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景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吉林省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人(本案案外人)重庆市力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原告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2)白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立权
审判员 :周东新
审判员 :张东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南飞